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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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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服务条款

域名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是强比互聚/或其所代表的域名注册商与您之间,就您本人及/或您所代表的注册域名持有者之间,就域名的注册、续费、转移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当您通过我公司申请注册域名时、或进行域名续费时、或从其他域名注册商处向互聚转入域名时,以及处于其他与使用互聚域名服务相关的场景时,您需要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签署书面协议、通过实际使用服务确认等任一方式,或以其他法律法规或惯例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服务条款后,方可继续使用互聚提供的相关域名服务。

您以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本服务条款的,即表示您与互聚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内容。本服务条款将通过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限制、免责条款,互聚对用户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

因此,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本服务条款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互聚咨询,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条款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互聚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 定义及解释

1.1 我方注册商(“我方”):是指以强比”互聚”为品牌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的多家关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山东强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至信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胜途科技有限公司等。

1.2 用户(“您”):本文中是指通过我方注册商提供的域名服务,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域名注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或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服务条款中的“用户”既包括注册域名持有人,也包括互聚账户持有人

1.3 注册域名持有者(“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人”):是指用户在注册域名时填写,并通过whois信息展现的注册域名的持有人。部分场合下,注册域名持有者可能被称为“域名所有人”,该等表述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代表注册域名持有人对注册域名具有任何所有权或类似权益,域名持有人亦不能从该等表述中获得上述类似权利。

1.4 账户持有人:是指拥有互聚注册会员账户,其虽非为注册域名持有人,但实际为注册域名支付费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管理注册域名的互聚账户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或组织)。

1.5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机构。

1.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1.7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局”、“注册局”):是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局,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承担相应顶级域名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1.8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注册商”):指依法获得ICANN及/或所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许可(如,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商,还须获得中国电信管理机构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相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1.9 顶级域名(TLD):指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新通用顶级域名(new gTLD)、国际化域名(IDN TLD),不同的域名注册局承担相应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1.10 域名注册:指用户通过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注册通道及服务,在相应域名注册局的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进行其申请域名的注册行为。

1.11域名注册成功:指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域名注册商支付了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提供了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经确认该申请域名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从而赋予用户一定期限的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是否注册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局。

1.12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是注册商根据ICANN的要求和共识性政策,按照2013版ICANN注册商委任协议的规范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展示和传播服务。

1.13 非法活动:指利用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或利用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服务的注册域名实施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1.14 域名服务:是我方注册商在本服务条款的第2条中明确列举的,或后续提供的与域名相关的服务。

1.15 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与注册域名相关的服务,如: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

1.16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因域名注册、使用所发生的争议的相应的政策、规则等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种类(如gTLD、ccTLD、new gTLD等),适用对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如:gTLD域名的域名争议应遵循UDRP政策。

1.17本服务条款中的“中国”、“本国”、“国内”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8 除非特别说明,本服务条款中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1.19 本服务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银行休息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从早九点至晚六点之间的时间(GMT+8)。


2. 域名服务内容

2.1 服务范围

2.1.1 我方注册商将为您提供域名相关的如下服务:

域名注册、域名续费、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域名注册人信息变更、过期域名的续费、赎回服务等。

2.1.2 我方同时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相应平台、通道、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


2.2 服务开始

2.2.1 对于免费服务,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后,才开始提供服务。例如:对于需要手机验证等方式确认您所提交申请真实性的,我方在您完成验证后,才开始处理您的请求。

2.2.2 对于收费服务,我方在收到您提交的有效申请及/或确认,并且完成所有费用的缴纳后,才开始提供服务,例如:我方在收到您缴纳的注册/续费费用后,才会向相应的域名注册局提交域名的注册、续费或其他申请。因此,订单支付成功并不代表域名注册/续费等行为已成功。


2.3 服务结果

2.3.1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是否注册成功是由注册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并由域名注册局确认。我方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注册后不被删除。

2.3.2 如果您的注册申请遇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域名未能注册成功的,我方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您(除相关域名注册局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3.2.1 您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他人抢注;

2.3.2.2 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您申请的域名被他人抢注;

2.3.2.3 您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权属纠纷的;

2.3.2.4 您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或者未按照注册局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注册局要求的;

2.3.2.5 因域名注册局或我方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2.3.2.6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域名注册局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相应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的;

2.3.2.7 您接受本条款后至我方收到您款项并向域名注册局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他人抢注的;

2.3.2.8 您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2.3.2.9 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3.2.10 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属于ICANN及或注册局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

2.3.2.11 其他因我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您域名注册不成功。

2.3.3 基于以上原因,在未与我方核实之前,您不应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域名的持有者,也不应自行断定域名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

2.3.4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注册成功后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例如,创建网站、搭建邮箱服务器、生成网络应用等),将受到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网络管制、政策规定及您本身行为的影响,因此

2.3.4.1您应自行判断是否申请该等域名注册、以及注册该等域名是否能满足您的需求。

2.3.4.2 我方会在合理范围内向您进行相应提示;但我方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担保您注册成功的域名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后果和责任。

2.3.4.3 我方有权依照ICANN政策、国内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指令、本服务条款约定等,对于您在使用域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要求您整改、对域名进行锁定(即:禁止修改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等)、暂停服务(hold)、删除或注销等。


2.4 域名注册服务

2.4.1 我方将为您提供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手续,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代您向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缴纳有关费用等服务。我方提交您的域名注册申请以当时在域名注册局的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情况和查询结果为基础,但查询时没有冲突并不表明该域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2.4.2 我方不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您的在先权利等进行审核;也不会对您自行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2.4.3 按照对应域名注册局的要求,我方可能会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不符合注册局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4.4 当您的域名注册成功后,如未设置域名解析,则该域名将可能被自动解析到一个非商业页面,在该域名有效期内,您有权随时取消此自动解析设置。


2.5 域名续费服务

2.5.1 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续费服务以延长您持有域名的有效期。如您希望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拥有该等域名的持有权及我方相关服务的,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完成续费,并保证我方在域名到期前已经收到您的续费款项。我方会在域名到期前后一定期限内向您发送续费通知,但您没有收到我方的续费通知不能成为您不按时缴费或者续费的理由和解释。

2.5.2 您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注册局接受您续费的,我方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注册局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您同意,如您所注册域名、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我方有权禁止该域名续费。

2.5.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2.6 过期域名服务

2.6.1 过期域名的续费

2.6.1.1 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域名到期前未完成续费,您同意我方可以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如果我方决定代表您为到期域名进行续费,则您将拥有我方提供的续费宽限期。您在上述期限内可以通过向我方支付域名正常续费费用的方式,为该域名进行续费。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我方除了保留您续费的权利外,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2.6.1.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续费宽限期的具体时长。

2.6.1.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宽限期内续费成功与否,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域名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续费成功。

2.6.1.4 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成功续费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未能续费成功,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续费费用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6.2过期域名的赎回

2.6.2.1 我方为您提供过期域名赎回服务,即: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续费宽限期满后将进入赎回期。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我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赎回费用,申请赎回域名。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我方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2.6.2.2在遵守域名管理机构、ICANN、相关注册局政策的前提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调整赎回期的具体时长。

2.6.2.3您理解并同意,域名赎回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域名法规政策、注册局的决定等,我方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2.6.2.4 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我方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责任。

2.6.3 您理解并同意,对于过期域名,鉴于服务期限已届满,除第2.6.1条、第2.6.2条约定外,我方已无须向您履行本服务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此:

2.6.3.1您给予我方一项不可撤销的授权,一旦您的域名过期,我方既可以选择维持域名到期之前的WHOIS注册信息,也可以更新WHOIS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人);同时,我方既可以将该过期域名继续保留在您的账户下,也可以选择将这个域名转移至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2.6.3.2对于过期域名,我方在遵守ICANN政策和域名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既可以选择在某一时刻停止原页面的解析,也可以把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任何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可能是用来收费的一个停留页面或者是一个商业搜索引擎。我方不将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重定向是否侵犯您的合法权益(例如:知识产权,隐私权,商标权),不将也不能核实重定向所显示的内容是否恰当、是否违反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规定以及是否对您、或第三方或他们的名声有损害。除了在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裁定后及时中止对相关域名的重定向外,我方不对由重定向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2.6.3.3 域名过期后,我方可以向公众提供该域名的预订、竞价等活动。在此情况下,我方保留您在续费宽限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续费行为、在赎回期的同等时长内通过赎回行为,继续持有该域名的权利。当且仅当上述期限全部届满,您并未行使续费、赎回权利的情况下,相关预订或竞价成功者方可获得该域名的注册持有权。


2.7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7.1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的注册商间转移服务,使您可以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将相关注册域名从其他域名注册商转入我方,或从我方转出到其他域名注册商。

2.7.2 您应保证其进行上述域名注册商间转移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7.3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ICANN政策、注册局政策,以及我方的注册商规则,同意或拒绝为某个或某类域名提供注册商间转移服务。

2.7.4  如果您将域名从其他注册商转入我方的,您在转入前应确认并同意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


2.8 域名信息修改服务

2.8.1我方将为您提供域名信息修改服务。服务期内,您可以通过我方的域名服务平台,进行将当前持有者修改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或其他域名注册信息修改的操作。

2.8.2 您理解并同意,进行域名信息修改前,您应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域名信息修改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


2.9 域名的账户间转移服务

2.9.1 我方将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域名提供账户间转移服务,即将某个域名从一个互聚账户转到另一个互聚账户下管理

2.9.1.1 原账户持有人自行进行转移操作的;

2.9.1.2 注册域名的持有人申请将域名转移至新账户下管理的;

2.9.1.3 为执行域名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目的而将域名进行账户间转移的;

2.9.1.4 我方根据自行判断,为其他必要原因而进行的合理操作。

2.9.2 为保障域名的安全性,我方同时保留根据自行判断,对该等域名执行包括限制账户间转移锁定、撤销账户间转移等操作的权利。


2.10 上线初期的域名服务

2.10.1 我方可能根据与相应域名注册局的约定,对部分新顶级域域名自上线初期(包括日升期、抢滩期等)起即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您同意,对于在此期间内进行的域名注册的行为,应当:

2,10.1.1 接受ICANN权利保护机制关于程序和过程合规要求的相关条件和条款的约束,包括全球商标信息交换机构(TMCH)的要求,以及任何日升期的争议解决政策;

2.10.1.2您进一步同意,域名注册局或其域名注册商,对于任何因日升期或抢滩期的程序或流程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予以免责,包括:(a)您在此期间能够或不能够注册一个域名;和(b)经过日升期注册域名争议的任何结果。


2.11 其他域名服务

2.11.1 特殊类型域名服务:我方可能会通过与相应注册局的合作,为您提供特定用途、特定范围的特殊域名注册服务,按照注册局的要求,该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存在特殊限制,如您无法接受该等特殊限制,请您不要选择此类特殊域名注册。

2.11.2 域名增值服务:根据您的需求,我方可能会为您提供与域名相关的增值服务,或通过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的方式,为您提供该等服务,例如:域名信息的隐私保护服务、域名的代理注册服务、域名安全增值服务等。为免疑义,我方声明该等增值服务不属于本服务条款的服务范围内,如我方对该等服务有特殊规定或特殊要求,您应在接受该等服务前认真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后方可使用。


3. 域名用户行为准则

3.1 您在确认本服务条款进行域名注册及相关行为前,应保证:

3.1.1 满足相应域名注册和使用所需的身份和资格,不会因接受本服务条款或进行域名注册而违反您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也不会置我方于违约或违法的境地。

3.1.2 已经阅读关于域名注册人权利与责任的ICANN合意政策与规范,并同意接受全部内容(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raa/registrant-rights-responsibilities

3.1.3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意按照规定支付款项,遵守您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3.1.4 如您为代表第三方注册,您应确保该第三方已理解并同意遵守前述所有义务。此外,如果您提供的注册信息中包括第三方的信息及使用,您应确保已经告知并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


3.2 您承诺,在注册域名和利用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程序、政策、惯例等,包括但不限于:

3.2.1 所有ICANN所发布、当时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该等政策规定与本服务条款有不一致之情况,以ICANN所发布的政策为准。

3.2.2 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规定(例如,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域名的您,应当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完成域名持有人的实名认证等。

3.2.3 如相应的域名注册局要求,您还应遵守:与隐私、数据收集和消费者保护(包括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有关的适用法律以及与公平借贷、债务托收、有机农业(如适用)的法律,披露数据和财务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如果您正在收集和保存敏感的医疗和财务数据,则您还必须遵守关于提供该等服务的适用法律,并采取适用于该领域的相关的合理安全措施。


3.3 您应遵守所注册域名的全部注册局政策,包括:

3.3.1 注册局与ICANN之间的注册局协议、注册局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局-注册商协议的相关规定;

3.3.2 域名注册局在其官网不定期发布的、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的,或适用于全部域名注册商及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关于域名注册局的运营标准、政策、程序、惯例和实践操作方法等。

3.3.3 若出现注册局政策与本服务条款有不一致之情况,以注册局政策为准。


3.4 您理解并同意,应遵守所适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服从ICANN、注册局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相关政策及程序规定、补充规则等。

3.4.1 对于通用顶级域名,您应遵守UDRP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新通用顶级域名,您还应受到URS规则的限制;

3.4.2 对于国家与地区域名,您应遵守相应注册局要求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中国国内域名,您须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3.5 您理解并同意,上述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之政策规定与本服务条款,及您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资料一起,共同构成您和我方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协议。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后,新的域名政策规定将适用于您已经注册的域名。您不应以不知晓相关域名政策规定变更作为不遵守或违约的理由。


3.6 您保证,不会进行任何关于域名的非法行为,包括:

3.6.1 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

3.6.2 您不得利用所注册的域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您保证,域名的使用将不会散布恶意软件、恶意运行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或知识产权、进行欺诈或欺骗、仿冒或假造、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参与其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

3.6.3 您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和对于该域名的直接或间接使用,均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等)。

3.6.4 您未经域名注册局许可,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3.6.5 其他符合本服务条款第1.13条定义的非法行为。


3.7 您承诺遵守本协议所适用的联合国、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

3.7.1 您需确保您和您的关联公司不是任何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实施的贸易限制、经济制裁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也未直接或间接为前述对象提供资金、商品、软件、技术

或服务,否则您应当停止使用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违反前述要求可能会造成您无法正常使用本服务。

3.7.2 您承诺通过本服务获得的域名不会提供给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所列出的制裁国家/地区或黑名单的实体或个人,不会被用以军事用途,不会用以扰乱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不会被用以设计、开发、生产、储存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弹道导弹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攻击性武器,或运输上述类似武器,或任何支持上述类似武器的活动。

3.7.3 如您违反前述承诺,互聚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服务订单、停止提供本服务、作出账户处置等操作。


3.8 您应了解并保证,

3.8.1 即使已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您本身依然是该域名的注册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

3.8.2 您仍应对该注册域名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您在7天内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包括通过我方注册商披露)给向您提供合理损害证据的投诉方。


3.9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未能遵守本服务条款第3条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则:

3.9.1 我方有权针对违约域名,采取包括锁定域名(禁止修改注册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暂停域名使用(停止解析)、注销域名、转移域名、终止服务和其他措施。

3.9.2 我方有权针对违约域名持有人,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域名采取包括锁定(禁止修改注册信息、禁止转出注册商、禁止账户间转移)、暂停域名使用(停止解析)、注销域名、转移域名、终止服务等施,以及对违约持有人采取禁止新增域名、转入域名、变更域名、终止服务等措施。

3.9.3 我方在停止解析同时向您发出一个通知(邮件、电话或短信)并说明违约事由;如果在发出通知后15日内,您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明其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我方有权注销该域名,并要求您承担违反本服务条款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3.9.4 我方未对您的违约行为采取措施不能成为您违约或者抗辩的理由和解释。


3.10  您知晓并同意,相应域名注册管理局保留根据需要单方决定拒绝、取消和转让任何注册的权利,或者将任何域名置于锁定、暂停域名使用(hold)或类似状态或注销(删除)注册域名的权利,并将通过EPP命令、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我方执行上述取消、转让、变更或锁定域名的命令,为了:

3.10.1 保护域名注册系统的完整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3.10.2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则或要求、执法请求或者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3.10.3 遵守域名注册局所加入的行业权威机构(如RFC)制定的互联网行业规范;

3.10.4 防止域名注册局及其关联方、子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关联方、子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3.10.5 修正域名注册局或者域名注册商在域名注册中的操作错误;

3.10.6 没有向域名注册局支付费用时;

3.10.7 当注册域名处于争议解决期间。


3.11 您同意,我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ICANN政策、主管部门指令,或根据不违反上述法律政策指令的注册局要求或我方规则,对您的注册域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修改注册信息、限制转移、限制删除、暂停服务(hold)、删除域名、转让域名等措施,以便:

3.11.1 修正注册局或者注册商在域名注册时的操作错误;

3.11.2 处理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投诉、纠纷;

3.11.3 保护整体安全性和注册管理的稳定性。

3.11.4 您所持有的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及裁决公布10日内(在此期间您不得申请变更、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3.12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方有权予以注销(删除):

3.12.1 您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3.12.2 您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12.3 您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3.12.4 根据域名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3.12.5 您注册和使用域名给我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利影响的;

3.12.6违反本服务条款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 用户信息及数据

4.1 您在注册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且该等信息在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您应及时予以更正和更新。

4.1.1 您在注册及/或转入域名时,应向我方提供如下信息:

4.1.1.1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为组织、协会或公司的,您还应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

4.1.1.2 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4.1.1.3 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4 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5 域名的账单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

4.1.1.6 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

4.1.2 如域名注册后,该等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发生变更的,您应在该等信息变更后的7日内,按照互聚网站(www.qiangbi.net)相关页面所提示的变更方式和流程予以变更。

4.1.3 如果您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该等信息,或在该等信息变更后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对我方就域名相关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未能在15天内做出回应的,则:

4.1.3.1该等行为构成您对本服务条款的严重违约;

4.1.3.2 我方有权中止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操作(例如:如果您已经授予我方直接修改注册信息的权利,或我方依据其他文件、协议具有此项权利的,则我方有权直接修改为正确的信息以符合规定)。

4.1.3.3 对于ccTLD域名,如果其对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上述具体时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2 对于要求您在域名注册/续费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个人数据,我方及/或我方经销商将在您注册域名及/或域名续费时提供具体通知,向您说明:

4.2.1 您应当按照第4.1.1条的约定,向我方提供相关信息;除注明(如有)的信息为可选信息外,该条项下其他信息均为您必须提供的信息。

4.2.2 我方将自行或通过我方经销商向您收集相关个人数据,并按照第4.3条列明之用途进行数据处理;

4.2.3 您可以在登录互聚账户后进入用户管理控制台的方式,及/或使用域名及管理密码登录域名控制台对上述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访问及/或修改。


4.3 您应理解,您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将按如下方式被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且您对该等搜集、使用、分享、处理及披露表示同意且并无异议。

4.3.1我方将自行/经由我方经销商依据第4.2条之约定向您搜集域名相关注册信息、与域名注册及/或管理相关的所有书面及电子通信记录之相关数据(例如:域名注册的初始日期、到期日期、注册商身份等),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享、使用及处理。

4.3.1.1按照ICANN规定,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应通过whois公开此类信息,用来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公共查询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因此我方必须向域名注册局及指定机构或代理商、ICANN等共享上述部分或全部的域名注册信息;

4.3.1.2 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依照ICANN、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不时发布的对顶级域名的相关政策,将对您的此类个人信息及数据进行搜集、使用、复制、分发、出版、修改或其他处理,用以提供免费的域名信息目录服务、进行分析研究等;

4.3.1.3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商(我方)须定期向由第三方数据托管机构提交此类信息及数据的电子版本,或根据需要不时向ICANN提交此类信息和数据的电子副本,如特定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信息,以供ICANN的不定期检查、响应ICANN合规性查询和审核等;

4.3.1.4 我方将向中国域名管理机构及其指定机构提供您的此类信息及数据,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例如:为完成域名实名认证,向域名核验机构提供您的相关信息数据);

4.3.1.5 我方及我方经销商、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或代理商等,可能需要通过使用此类信息和数据,以和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等;

4.3.1.6 上述信息与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有可能产生跨境数据传输(例如:从中国到美国)。

4.3.2 除上述约定外,我方不会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信息及数据,除非:

4.3.2.1 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4.3.2.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方被要求进行披露的;

4.3.2.3由于您的域名涉嫌存在非法行为,有关行政或司法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需要向您主张权利的第三方等,通过必要程序要求我方进行披露的;

4.3.2.4 当您作为qiangbi.net上创建的某一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交易义务并提出信息披露请求时,我方有权向该方提供您的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完成或纠纷的解决;

4.3.2.5 其他按照我方-《法律声明及隐私保护政策》的规定所必须的必要披露。


4.4 您应保证,如果您代表第三方注册域名,则:

4.4.1 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您提供给我方的第三方个人,您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4.2条项下我方向您所述的说明相当;

4.4.2 同时您亦应保证,您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4.3条项下所提及的同意相当。


4.5 我方承诺,对于我方按照第4.2条向您收集的个人数据,我方将

4.3.1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您的个人数据免于丢失,误用,或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变更或破坏。

4.3.3 不会采取与上述第4.2条中向注册域名持有人提供通知的目的和其他限制不符的方式,处理从您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5. 域名服务费用

5.1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具有注册商自主定价的权利,包括:

5.1.1我方有权决定是否对服务收费,以及按何种标准收费等。对于免费服务,我方保留在未来就该等服务收取费用的可能。

5.1.2 我方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及自身经营政策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域名服务收费标准、优惠与促销政策等。

5.1.3 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我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5.1.4 其他与定价有关的合理权利。


5.2 您如通过线下方式付款时,应使用与注册域名时完全一致的名称,并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域名和您名等信息,以便核对。若因您未按照本条要求办理而导致域名未注册成功和/或续期成功和/或被域名注册局取消,或者域名被他人抢注的,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5.3 您同意按照我方所公布的域名服务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相关费用。您进一步同意:

5.3.1 除非本服务条款另有约定,域名注册或续费成功后,已缴纳的费用均不退回,无论是否存在域名变更、转移、暂停、删除等情形的。

5.3.2 每个顶级域的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费用均为可变的。

5.3.3 您的每一次域名注册、续费、转移等操作,都将适用缴费当时的收费标准。

5.3.4 某一顶级域下的注册域名,除标准域名的价格外,某些域名的注册、续费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他域名注册、续费价格,并且该等域名注册、续费价格是可变的,例如:高级域名(如溢价词)的注册、续费价格。

5.3.5 任何情况下,我方向您提供的优惠或促销政策均为我方的一次性的额外优惠。

5.3.6 如因您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您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


6. 服务期限与终止

6.1 服务期限自您成功注册域名之日,或您自其它域名注册商处成功将域名转入我方之日起算,根据您注册域名的有效期确定剩余服务期限。域名过期之日,我方服务期限届满。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的域名服务终止:

6.2.1 您将域名转移到非我方域名服务器上/其他域名注册商的;

6.2.2 您未按时缴费/续费,导致域名过期而服务终止,但您通过对过期域名的续费/赎回,重新持有域名的除外;

6.2.3 您主体资格不存在或者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6.2.4由于发现您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注册,或严重违反本服务条款的约定,我方终止服务的;

6.2.5 域名注册局终止服务或者通知我方终止服务的;

6.2.6我方根据您提出的域名注销申请,注销域名的;

6.2.7 我方根据有关权利/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域名仲裁机构等)的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6.2.8 我方根据自己谨慎的判断来确定您存在侵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为而终止服务的;

6.2.9 鉴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性、相对性以及该等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如因您域名引起我方域名解析服务器遭遇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包括但不限于DDOS)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行为,而给我方或者我方其他您的域名、网络或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危害,或影响我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我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我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我方可决定暂停或终止服务。


7. 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

7.1 您知晓并同意,

7.1.1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补偿、辩护并使得域名注册局及其指定机构和他们的分包商、我方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经理、雇员、代理及其关联机构免于遭受任何及全部的索赔、损害、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为任何原因而因您的域名注册或使用发生或与之相关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7.1.1 您并同意本补偿义务在本服务条款终止或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


7.2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对以下情形下的您损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须承担责任:

7.2.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我方无法向您提供域名服务的,我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7.2.2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我方原因给您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7.3 您理解并同意,域名注册成功后,若因我方的过错导致您注册的域名丢失、被注销,并给您造成损失的,我方的责任上限为该您就该域名向我方交纳的当年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我方不对您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商机的消失、利润的损失、侵权、其他无形损失及基于您与他人签署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8. 纠纷和争议解决

8.1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发生他人注册的域名与您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您域名”的,或者您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他人域名”时,则:

8.1.1 您应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保证我方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8.1.2 您同意,当上述争议发生时,在不妨碍相关可能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前提下,接受以下地点的法院管辖:a 您域名注册信息中的住所所在地;b 我方注册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C 对于ccTLD域名,还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例如,对于.CN、.中国域名,还应包括CNNIC所在地)。

8.1.3 您同意,当您的注册域名因上述争议,进入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申诉、行政、法律程序后,我方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采取任何视为必要的行为,包括对域名进行相关的操作,以符合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行动或要求,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在此情形下,您进一步保证我方免于因采取的上述任何行动而受到损害。


8.2 您理解并同意,您与我方之间就我方为您提供本服务条款项下各项服务而引发争议时,

8.2.1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我方主要经营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8.2.2 上述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针对特定顶级域名的特殊条款

9.1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监管的顶级域名”,您同意遵守如下要求:

9.1.1  遵守包括与隐私权、数据收集、消费者保护(含误导与欺骗相关行为)、公平贷款、债务催收、有机农业、数据披露以及财务披露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9.1.2 如果您要收集与维护具敏感性的健康及财务数据,必须按照适用法律的定义执行与所提供相关服务相应的合理适宜的安全措施。


9.2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高度监管的顶级域名”,您在遵守第9.1条的全部规定外,进一步同意遵守如下要求:

9.2.1 应提供最新的管理联系人信息以用于投诉通知或注册滥用报告,以及相关管理或行业自律机构、主营业地机构的联系方式;

9.2.2 您声明持有所有必要的授权、执照、许可和/或其他与此类域名相关的机构证明;

9.2.3 应报告任何您在授权、执照、许可和/或其他关于参与此类域名相关机构的证明有效性的材料变更,以确保您持续符合适用法规与许可要求,并正常从事符合消费者应得利益的活动。


9.3 对于相关域名注册局声明属于“特殊保护的顶级域名”,您除遵守第9.1、9.2条的全部规定外,您还应当同意,如果其不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或政府的军队或不受其赞助或授权,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歪曲或错误地暗示存在此类隶属关系、赞助或认可。“特殊保护的顶级域名”包括:.army、.navy、.airforce。


9.4 对于以“.CN”、“.中国”、“.公司”、“.网络”结尾的中国国内域名,您同意:

9.4.1 我方有权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或CNNIC的要求,对您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CNNIC要求的域名予以删除。我方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9.4.2 您了解,注册上述后缀的域名同时获得该域名的简繁体形式,您须对上述后缀域名的所有简繁体形式配置相同的解析记录。


9.5 对于以“.mobi”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5.1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同时获得使用 Instant Mobilizer 服务的一项个人的、可撤销的、非专用的、不得转移、不得转让、不得分发的使用许可。

9.5.2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Instant Mobilizer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更改、修改、改编或翻译;不得依据Instant Mobilizer服务创建衍生作品;不能出租、租赁、分配、处理、更新、分许可或转让任何Instant Mobilizer服务的使用权给任何第三方。

9.5.3 如果您使用Instant Mobilizer服务所产生的流量造成对其他最终您正常使用服务的危害,我方及相关权利人将酌情暂停或终止服务。


9.6 对于以“.餐厅”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须按照注册局要求完成域名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审核以及域名的实名认证后方可使用,在您未完成上述审核及认证前,域名将处于注册局暂停服务状态(ServerHold)。


9.7 对于以“.商标”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7.1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如域名注册资料或补充资料的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续展、商标无效、被撤销、放弃、变更或未续展等,请及时通过我方向“.商标”注册局提供相应、准确的信息及证明资料进行修正并证明相关商标的效力,否则注册局有权注销域名。

9.7.2您必须确保在域名注册期限内,域名注册所依据的已注册商标维持有效,如注册局发现商标未续展,将通知您并冻结该域名(此状态下域名不能解析使用、不能续费、不能变更信息、不能过户、不能转移注册服务机构),直至您通过我方重新提交有效商标证明,并经注册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解除该域名冻结。

9.7.3 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域名解析指向您用于商标和服务推广的网站,且受指向网站所载信息须与商标权利的指定产品/服务的信息一致或具有相关性。如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您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局提出延期投入使用申请,最长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如受指向网站信息与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您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注册局相应的损失及费用,注册局可对您进行警告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域名做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处置。


9.8 对于以“.招聘”结尾的域名,您同意:

9.8.1注册局可接受申请注册为点招聘域名的名称仅限于:

9.8.1.1包含申请人企业/机构全称或简称的相关名称;

9.8.1.2包含申请人商标名称的相关名称;

9.8.1.3适合用于申请人招聘工作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其它名称;

9.8.1.4经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名称。

9.8.2您注册域名成功后,域名将处于注册局暂停服务状态(ServerHold),您须按照注册局要求完成注册资格审核,即提交注册资格材料:企业或机构的法人证明材料、注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证明(适用于使用“申请人商标名称及其相关名称”或“申请人招聘工作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其它名称”的注册情况),向注册局申请激活已注册的域名,注册局审核通过后域名状态将变为“OK”。


10. 其他

10.1 您理解并接受,根据中国域名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域名时,必须接受域名的命名核验和实名验证,在未完成域名实名验证前,域名将无法解析。

10.2 本服务条款如果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互聚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您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域名服务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线上域名注册/转入/续费/赎回或其他后续流程,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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